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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建厅通报2011年全省第二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飞行检查结果
发布时间:2017-08-29 20:51:25江苏省住建厅通报2011年全省第二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飞行检查结果 | |
江苏省住建厅于2011年5月4日至10日组织开展了2011年全省第二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飞行检查。本月1日,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检查的总体情况 本次检查共分六个组,重点检查了南京、徐州、 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等6个地区未飞行检查过的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共54家。根据建设部第141号令、《江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8〕34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工〔2009〕139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有关规定,着重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的基本情况、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场所、检测档案、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和工程检测现场等7个方面内容进行了检查,并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多场所情况进行了调查。 从检查情况来看,各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开展情况较好。一是建设主管部门逐步加大了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的管理。徐州、盐城等地区全面推行了静载检测数据远程监控,有效的加强了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现场的实时监管;连云港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靠行业协会严把检测机构准入关,有效的维护了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市场秩序;南京市结合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考核工作,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淮安市实行了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备案制度,加强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及其监督机构严把检测机构异地检测关,全面实施检测数据远程监管,并定时组织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取得显著成效。二是大部分地基基础检测机构在注册资金、检测人员数量、仪器设备配备和检测场所等方面基本满足要求。三是检测人员档案、仪器设备档案基本建立。四是未发现超资质检测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现象。五是工程检测现场基本符合规范要求。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检测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一是注册人员配备不到位,在经过去年全省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后,检查发现仍有9家检测机构未按规定要求配备注册岩土工程师。二是技术负责人不符合任职资格,有2家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职称未达到高级工程师的任职资格要求,同时有1家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存在不在岗的现象。三是报告审核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有的报告审核人员无任命文件,有的报告审核人员有任命文件,但未明确具体的授权审核项目;有的审核人员持有的上岗证是检测员,不符合审核人员应为检测工程师的要求,还有的审核人员无对应检测项目的上岗证进行报告审核。四是检测机构的部分检测项目缺少持证检测人员,检查发现有11家检测机构在低应变、高应变、声波、钻芯等检测项目缺少持证检测人员,不符合每个检测方法不少于10名持证检测人员的规定。 (二)检测设备管理不规范。一是检测设备的编号混乱,有的用出厂编号,有的用登记号,并且设备编号在设备档案、计量检定(校准)证书、设备使用记录、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等各环节反映的都不一致,大部分检测机构都缺少本单位对检测设备管理的统一性编号。二是设备使用记录不完善,有的没有设备使用记录,有的设备使用记录不齐全,原始记录或检测报告中所记录的设备在对应的设备使用记录中根本就没有做记录。三是检测设备检定(校准)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有7家检测机构存在部分检测设备未检定(校准)的现象,其中有3家检测机构在工程检测现场检查时发现,正在检测的设备未经检定(校准)。个别检测机构存在未标贴检定标识的现象。 (三)检测档案管理不够规范。一是档案场所不规范,有4家检测机构无专门的档案管理场所,有7家检测机构的档案管理场所无防火、防盗措施,无温湿度控制记录等内容。二是档案管理制度不完善,有2家检测机构无档案管理制度,有部分检测机构档案管理制度内容未完全包含档案管理的内容。三是档案内容不齐全。在技术人员档案方面,有3家检测机构未建立技术人员档案,有5家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档案内容不齐全,主要是缺少身份证复印件、继续教育记录、工作简历等方面内容;在设备档案方面,有2家检测机构未按一机一档的规定建立设备档案,有5家检测机构设备档案内容不齐全,主要是缺少出厂证明、维修和使用记录等内容。
(四)原始记录不规范。一是原始记录数据(信息)更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划改”并在划改处签字,有5家检测机构存在原始记录涂改现象。二是原始记录信息不完整,主要是缺少设备编号、打桩记录等信息内容,个别检测机构的原始记录格式不完善,缺少部分信息栏目,造成原始记录信息不完整。三是原始记录签字不规范,有5家检测机构的原始记录缺少检测人员签字,个别检测机构还存在原始记录中检测人员签字与检测报告中不对应的现象。四是原始记录保管不符合要求,有5家检测机构的原始记录保管在检测人员个人手中,未及时归档管理,部分检测机构还存在原始记录缺少电子文档的文件名及存放地址等信息,极易造成电子文档丢失。 (五)检测报告不规范。一是检测报告编号不规范,有3家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编号未按年度统一连续编号。二是检测报告信息不全,有的检测报告现场记录信息不完整,有的高应变报告缺少桩的完整性类别信息,有的静载报告缺少设计要求信息。三是检测报告内容不规范,有的检测报告用词不规范,有的检测报告设备、数据前后填写不一致,有的检测报告缺少部分试验过程记录,有的检测报告缺少施工记录。 (六)检测结论不满足设计要求数据上报情况不规范。一是未建立台账,有15家检测机构未建立“检测结论不满足设计要求数据”台账。二是上报情况无记录,检查时发现各检测机构上报形式多样,有的用电话上报、有的用邮件上报,但上报情况未留有记录备查。 (七)检测方案不规范。一是检测方案无针对性,方案的制定未反映出工程项目的个性和特点,大多数检测方案比较雷同。二是检测方案内容不全,有的缺工作联系表,有的缺检测汇总表,有的缺少检测人员,有的缺适用规范变更表等内容。三是检测方案对试件(样)的选取、确认较乱,缺乏试件(样)确认并能追溯到设计图纸的依据。 (八)工程检测现场不规范。工程检测现场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基准梁两端架设、基准桩与支墩边(或锚桩)间的距离不满足规范要求;现场记录数据不及时或不精确;个别检测现场无项目负责人。
(九)部分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违规问题。有的使用其他检测机构原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有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有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有的计量认证过期,有的不符合资质(检测方法)要求。其中:有1家检测机构使用其他检测机构原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有2家检测机构存在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的现象;有3家检测机构存在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有2检测机构存在计量认证过期的现象;有1家检测机构不符合资质标准,有1家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的1项检测方法不符合资质标准。 三、处理意见 根据检查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对使用其他检测机构原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及存在问题较多的3家检测机构通报批评;(附:3家检测机构为南京紫金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徐州天地岩土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岩海桩基检测有限公司) (二)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及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5家检测机构记不良记录(附:5家检测机构为南京科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建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启东市东南桩基检测有限公司、海门市中南桩基检测有限公司、南通天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三)对计量认证过期的2家检测机构责令停业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逾期不改的,撤回其检测资质(附:阜宁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江苏省地震工程研究院); (四)对不符合资质(检测方法)标准的2家检测机构注销其相应资质(检测方法)(附:南京路盟桩基检测有限公司、启东市东南桩基检测有限公司)。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督促检测机构整改到位。今后在日常监督管理时,要采取多种形式的专项检查、飞行检查、能力验证比对等管理手段,切实加强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的监管。 (二)各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应对照本次检查中发现的以下突出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这些突出问题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管。自2011年6月10日起,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再发现同样问题的检测机构,将记不良记录,并直接与年度信用等级考核挂钩;逾期不改,撤回其相应的资质。 1、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报告审核人、现场检测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检测设备档案、设备使用记录、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中设备信息不符合要求; 3、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不规范; 4、工程检测现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人员、检测设备未经检定(校准)、检测设备架设不规范和未按规范要求开展试验检测工作等现场检测不规范行为。 (三)要加强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人员的管理。严格按规定要求配备相应的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和报告审核人员,不得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四)要进一步加强检测档案、检测设备、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检测工作制度,规范检测工作程序,加强内部质量控制,提高检测工作整体水平。 (五)要加强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现场的质量管理。检测方案要有针对性,并明确检测人员及检测设备;现场检测的设备必须在检定校准的有效期内,现场检测设备安装必须满足《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的要求;建立检测安全责任制,确保现场检测过程安全作业;严格按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检测工作,确保现场检测的各项工作处于受控状态。 (六)要加强地基基础工程多场所检测的管理。检测机构凡在试验室资质认定确认场地以外设置固定场所并开展检测业务的,必须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监总站的能力核验、登记;必须向所在地所属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备案;必须纳入本部的质量体系管理,所用的仪器设备、人员、检测工作等各方面均应得以受控,确保其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等的准确可靠,并应经相关计量认证管理部门的确认,否则不得开展多场所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开展多场所检测活动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的相关规定,所用的仪器设备、人员、检测工作、原始记录及有关资料归档等各方面均应得以受控。对于监督检查中多场所发现的问题,将一并记入机构本部的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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